业主私改房屋结构存隐患 泉州网友投诉获回复
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办法》已列入2025年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残联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5年6月21日。
联?系?人:邬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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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22日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促进残疾人就业,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新征程上,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内蒙古时强调:“要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把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培训服务,精准有效实施减负稳岗扩就业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要开拓就业渠道,加强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就业兜底帮扶。”通过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工作部署,将改革发展中一些行之有效、成熟的做法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不断完善我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度体系,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二)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配套政策,残疾人获得更高质量更加稳定的就业需求不断增强。通过出台《办法》,有利于更加全面的对不同就业类型残疾人就业给予保障,更好满足残疾人参与社会、实现就业的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惠及残疾人。
(三)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需要。《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实施至今,已超过18年,我区未出台相应办法,细化政策落实。从全国来看,甘肃省、广西省、吉林省、山东省等13个省已出台了《残疾人就业办法》。
(四)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需要。《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2011年实施,已超过10年,我区残疾人就业形势、就业形态、残疾人数量和就业能力均发生较大变化,工作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出台《办法》,可以更好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用人单位、保障措施、就业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二条条。对用人单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对残疾人就业公共服务的内容及机构职能,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内蒙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80号政府令)同时废止。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就业优先导向,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和公众广泛参与,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实行残疾人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落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促进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保障残疾人就业经费投入,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等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租赁等费用。
旗县级以上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范围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群开展帮扶,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落实各项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综合服务的专门机构,负责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残疾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
第七条 自治区内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自治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并制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残疾人比例的具体计划与措施,面向残疾人开展定向招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或其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本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不得在岗位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定、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在就业信息、招录公告、入职体检标准中设置与岗位无关的身心条件要求。用人单位裁减职员,应当优先留用残疾人职工或其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用人单位直接对残疾职工开展的培训支出,可以在培训结束后,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支出证明。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根据实际适当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残疾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和任职考试以及用人单位的招录招聘考试,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无障碍设施设备与合理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安置残疾大学生就业补贴等符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方向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公示。用人单位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拒绝以其他形式履行相关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交由征信管理机关记录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落实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牧区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产品收购和信贷扶持等方面给予帮助。
鼓励和支持创建农村牧区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吸纳和安置农村牧区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时,应当扣除残疾人必要的就业成本。对于就业的残疾人,在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应当给予一年以上的渐退期。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专区。残疾人就业相关数据应当实现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下设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依照授权或委托免费为残疾人与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竞赛;
(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能力评估和就业援助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就业创业、从事生产劳动、组织人力资源流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
(五)审核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为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等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
(六)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八)其他经授权或委托的就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残疾人或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职种的技能人才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培训,委托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帮扶、创业孵化等基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平台企业、劳务派遣机构等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享受的税费优惠待遇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侵害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残疾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构成就业歧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行政机关构成就业歧视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80号政府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